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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7]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20-02-24 12:49:50 来源:青岛名仁 会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7]1号         2017-01-24

簿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xls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项目

征收率(%)

备注

出租住宅(含商住两用)

0

月租金2000元以内

0.5

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1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出租非住宅

0

月租金2000元以内

1

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2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转租住宅(含商住两用)

0

月租金2000元以内

0.4

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0.8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转租非住宅

0

月租金2000元以内

0.8

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1.6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

1


转让其他住房

2


注:1.“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含本数。

《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营改增”后,为保持政策延续,方便自然人纳税,本公告对自然人出租房产或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纳税人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且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按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款。

自然人出租住宅,其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5%,对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出租非住宅,其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1%,对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对自然人转租住房,其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0.4%,对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8%;转租非住房,其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0.8%,对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6%。

自然人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其他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执行时间如何掌握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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