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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税政[1999]10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4:26 来源:青岛名仁 会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1999]108号                      1998-06-08

簿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呆帐贷款、坏帐损失核销的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凡符合《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呆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具体申请,审批办法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审批程序

1.市商业银行所属的各支行应对需核销的贷款呆帐进行逐笔查实,对符合呆帐核销规定的,由支行负责人、会计、信贷员、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表1)并附有关的说明材料上报市城市商业银行。

2.市城市商业银行接到支行申报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的有关资料后,应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审核认定,据此写出专题申请报告,并在《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和盖章。同时报送市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

3.主管基层国税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逐笔进行审核,对符合呆帐贷款核销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上报市局。

4.市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核销的呆帐金额,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支行的呆帐核销,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报送材料

1.《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

2.企业或个人的借款符合呆帐认定条件相关条文的证明材料。

3.政府、法院、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主管部门等出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4.支行贷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审批权限

贷款呆帐损失每笔(一个借款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为一笔)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市行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每笔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行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审核批准。

(四)申请审批时间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的核销的申请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申请核销的年度内送达主管基层国税局,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1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次年2月底前办理完有关的审核审批事宜。

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坏帐损失,凡符合“办法”中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需申请办理核销事宜的,比照上述贷款呆帐核销的有关办法办理申请、审核审批事宜。

(五)城市商业银行以市行为单位年末按其所属各支行放款余额和比例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并将提取数额和分解方案抄报各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

二、关于微机购置的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购置单台在5万元以下的微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费用中列支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扣除后,应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得再提取折旧。

(一)市商业银行及所属支行因经营需要购置单台在5万元以下微机的,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城乡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见附表二)。同时,应附送购买微机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中要写明所购微机的品名、数量、型号、单价金额等。

(二)上述申请资料的报送时间,本着随购随报的原则,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1月底。

(三)市商业银行及所属支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在接到企业申请时,应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市局审批。

三、关于奖金列支的问题

根据本“办法”第六十一条中的有关规定,以市行为单位统一核算,属赢利年度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后,可按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5%的比例据实列支奖金,其列支的奖金不纳入计税工资总额中。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需申请税前列支奖金的,在次年的2月15日前由市行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报送申请列支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申请报告中应注明企业职工人数、年度利润总额(不含此项支出)、申请列支奖金总额、所属各单位分配列支数额等。

(二)主管基层国税局应认真审核确属赢利的,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局审批。

四、关于经营性租赁费列支的问题

(一)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所支付列支的租赁费,不得超过根据该项租入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

当发生经营性租赁费支出并按上述规定列支时,应以发生业务的市行或支行为单位,按租赁项目分别填制《企业递延性支出税前扣除审批表》(见附表三),于次年2月底前报经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在办理申请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租赁合同;

2.租入固定资产有关原值、预计净残率、最低折旧年限和年折旧额;

3.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4.申请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如确需经营业务需要且属赢利的各单位,以发生业务的市行或支行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述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经主管基层国税局审核上报市局批准后,准予按超过最高限额或全额税前扣除支付的租赁费,但不得超过本年实现的利润。申请报告应注明申请缘由、按最高限额应税前扣除的合计金额、本次申请扣除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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