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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二函[2014]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

发布时间:2020-03-10 11:14:25 来源:青岛名仁 会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         2014-01-23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据此,企业实际支付给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当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5、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部分房产售价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同期销售价格予以调整,调增的收入应当归属于清算年度还是销售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增的收入应当并入到销售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调减的成本、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答:由于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法律依据、收入确认、扣除标准、计算方法等不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调减的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来判断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减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其发生年度予以税前扣除。

7、某房地产公司2012年销售一套住房,当年已结转收入、成本,2013年法院判决撤销原销售合同,其后买卖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价格有变化),该笔销售收入应当在哪年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该笔收入应根据其重新签订的销售合同确认。

8、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取得的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该单位取得的地方财政补贴如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单位将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关联方销售的部分商品房价格偏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是否予以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向其关联方未按独立交易原则低价销售开发产品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所得额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10、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1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对外投资环节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已经实现,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2、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年度中间可否进行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8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但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如有充分适当的理由,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预缴方式可以进行调整。

13、企业所得税可否在事后进行核定征收?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是否参照事前核定征收率?

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于事前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检查情况确认纳税人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办理事后核定征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参照事前应税所得率办理。

1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企业补扣个人所得税后,该部分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允许扣除?

答:如果企业补扣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扣缴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该部分工资薪金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

15、企业间无偿借款问题(包括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据此,境内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如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双方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非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其真实性,如与事实不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6、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等国有资产,其租金收入全额上交财政的,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答:可以比照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17、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限额如何把握?

答: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8、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向省会计协会缴纳包括个人会费在内的相关会费,缴纳的个人会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人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某建筑安装公司为保住资质给100人投保,实际上只有20人在本单位工作并发放工资,其他人员在其关联企业工作,这部分人员的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在该公司工作的人员的保险费不得在该公司税前扣除。

2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重新鉴定的时间如何确定?开业一年以上的纳税人新申请办理核定征收的时间如何确定?当年新成立的企业办理核定征收时间如何确定?

答:对核定征收纳税人重新鉴定的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开业一年以上申请办理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当年新成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予办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评估、检查等具体情况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在年度中间办理核定征收。

21、总局2012年40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在发生当年进行税前扣除,还是在政策性搬迁完成年度时作为搬迁支出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归并到搬迁支出进行处理,在完成搬迁的年度,与搬迁收入进行汇总清算。

22、房地产企业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等费用项目完工前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为项目开发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等费用属于借款费用中的辅助费用,开发项目完工前应当计入开发项目成本,进行资本化处理,不得费用化处理。

各单位应当对尚未完工的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进行核查,对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等辅助费用项目完工前一次性扣除的,要予以调整。

23、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承担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负担的税款,可否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承担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负担的税款属于代他人支付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4、某运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系统主管,今年营改增后,代开发票时由国税系统代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的规定,汇算清缴应在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25、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44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据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也应进行汇算清缴,按规定提交申报表、分配表、年度财务报表等汇算清缴资料。

26、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法人代表的工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法定代表人的工资,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27、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28、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建会筹备金,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60%部分企业留存,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60%部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等的规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如60%部分尚未拨缴,亦不能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暂不予税前扣除;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60%部分如已拨缴,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可以税前扣除,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29、实物投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据评估价值和投资协议入账?

答: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30、企业与政府签定的土地款是5000万元,企业支付的土地款是分期支付的,第一年只支付了3000万元,并按取得的票据记入无形资产,请问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按协议价计算,还是按已支付款的无形资产帐面数摊销?

答:企业取得的土地应当按照实际购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对尚未支付的土地价款可在实际支付后调整原资产的计税基础。

31、一次支付国外较大金额佣金对应收入分属不同年度,后付佣金可否一次计入本年度费用?

答: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列支年度,对各年度税收待遇一致的,也可以选择在实际支付年度进行税收处理。

32、企业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其成果进行转让,转让所得是否享受优惠?

答: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并分别进行核算,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因此,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33、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答:(一)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3]83号)文件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用工情况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1.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

2.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5.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6.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7.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

34、企业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回单作为税前列支凭据?

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明确“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工商胶州注册代理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税前扣除照此执行。

35、企业通过青岛世界园艺博览局(青岛世园局)向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青岛世园会)的捐赠,是否能依法税前扣除?

答:青岛世园局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通过其向青岛世园会的捐赠可以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6、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维简费支出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1、用人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是否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对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法人代表的报酬,按何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其从企业取得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内部退养人员在原任职单位投保险,现任职单位发放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扣除原单位所投保险?

答:已经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又任职的纳税人,其所缴纳基本保险由原任职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予以扣除。纳税人从原任职单位与现任职单位取得的所得视同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自行申报纳税。

4、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不在本企业投保险(非商业保险),保险费由本企业承担。请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员工持在异地交纳保费的单据可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基本保费的扣除标准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员工持在异地交纳保费的单据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个人在一个月份内同时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并且不属于境内外分别任职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掌握?

答:对个人在一个月份内同时在境内、外任职,并就境内外任职分别取得所得的,本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进行扣除。

6、单位报销员工的医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报销员工的医药费,属于对个人的一种补助,医药费从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并能够提供医疗机构的合法凭证,对报销医药费的员工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派遣公司和个人签订雇佣合同,用人单位将社保等支付给派遣单位,但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发放,请问个人所得税由谁来代扣代缴?如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否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保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派遣公司和个人签订雇佣合同这种情况,由派遣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8、外地来青施工企业采取总包方式承揽工程,在代扣代缴个税时,分包方已按0.5%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包方可否按照扣除分包额后的差额扣缴个税?

答:根据《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73号)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建筑业经营行为的施工企业,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纳税证明资料,经审核并留存备查后,可同意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包方按照总包标的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从中扣除分包额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外省来青的上市公司以及中央级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由于其核算健全,应要求其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代开发票时可以不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

9、非上市公司以本公司或未上市的母(子)公司的股权实施股权激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上述《办法》的规定。目前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建立在上述《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因此,对非上市公司以本公司或未上市的母(子)公司的股权对其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将股权激励所得和当月工资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通过红十字会捐赠,请问捐赠款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如果以合伙企业名义捐赠,捐赠款又该如何扣除?

答: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通过红十字会捐赠,捐赠款应在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以合伙企业名义捐赠,则应按合伙企业利润总额的12%为限予以扣除。

11、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无偿赠送或低价卖给股东,是否对股东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无偿赠送或低价卖给股东,视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参照房屋市场价格,股东的所得额为房屋市场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的差额。

12、个人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对个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个人、银行、借款人三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作为贷款人有“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个人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以银行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利息所得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其后,企业自行做账将转增股本冲回,但没有变更工商手续。对股东是否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对因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的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自己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按照评估后的价格入账?个人是否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自己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时点对房产进行评估,同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个人独资企业按照该房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对房产评估增值部分,在总局没有文件规定之前,暂不征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要建立相关制度,记录投资人的房产原值、评估增值情况,加强对其股权及资产变动的后续管理。

15、被继承人死亡,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位取得被继承人的房产,并向其余继承人支付一定补偿款,是否视同其余继承人向取得被继承人房产的继承人转让房产而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经过公证部门公正或法院判决的房产继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继承方式”办理变更手续,房产的权利人从被继承人直接到取得房产的继承人,对继承人之间发生的继承补偿款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农村宅基地确权环节,对于发生更名的行为,是否视同房产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我市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确权工作,期间有更名情况。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商品房不同,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继承来的股权再转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之一,对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股权再进行转让的,如果能提供被继承人取得股权的成本,可以在本次转让时从其所得中扣除。

18、农民将家庭承包地、口粮地进行转租仍然用于农业生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农民个人将自己从村集体承包的土地转租给企业继续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在总局具体政策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转租房屋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房产转租属于房产租赁业务,应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适用的综合征收率附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

20、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的出差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青岛市内七区(不包括青岛四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须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参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13]17号)文件规定,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具体如下: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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