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注销后进项留抵可继续抵扣

时间:2020-01-07 00:00       来源: 未知
欢迎光临! 登录用户中心商城财税财税资讯,财税法规,财经资讯.法规解读,纳税实务×MENU首页财税财税资讯法规解读财经财经资讯纳税实务首页财税纳税实务办理税务注销后进项留抵可继续抵扣办理税务注销后进项留抵可继续抵扣 发表评论 578 viewsA+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收 藏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发生迁移后,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青岛代理记账58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