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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注册公司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9-10-14 10:54:52 来源:青岛名仁 会计

为何有些公司是月报,有些公司是季报?有些公司能享受核定征收,有些公司却需要查账征收?这一切早已在公司注册就定好了!老板们想合理合法合规的享受节税,公司类型你必须闹懂~
常见的公司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5.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7.外商投资企业、8.私营企业、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不同类型的公司纳税有何区别?
(一)流转税: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流转税缴纳上没有区别,只是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别,跟企业销售额有关,跟公司类型没有特殊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以下类型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外商投资企业5.私营企业(注意注册类型)6.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所得税:以下类型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其中个人合伙人)3.个体工商户
二、不同类型的公司所得如何纳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假使我们注册类型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赚钱以后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股东分红需要缴纳个税20%,平均税负达到40%。(不考虑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你赚了200万,想从公司拿出来,实际到手的只有120万!
如果公司类型选择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赚了200万,最高税率才35%,和上面的栗子,税率差5%,还有速算扣除数6万可以抵扣。平均税负只有32%。注册不同公司,税负差竟高达7%!
所以公司类型的选择还是很重要!
公司注册如何出资?
作为“注册资本”还是“企业借款”
举个例子:王总和几个朋友打算成立一技术服务公司A(股东全为个人),前期专业设备投入2200万元、办公场所投入1500万元、其他投入500万元,共计4200万元,股东应如何出资?才能使股东整体税负最低呢?
为了便于分析,假设公司投入运营后每年实现利润总额240.5万元。
1.假设以4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如何纳税?
(1)公司实现利润240.5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企业所得税=240.5*25%=60.13万元
净利润=240.5-60.13=180.37万元
(2)股东对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红利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37*20%=36.07万元
税后红利=180.37-36.07=144.3万元
2.假设以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以外的投入3700万元,以企业借款列支,如何交税?
向个人支付利息(假设年率6.5%),要代扣代缴3%的增值税(实际中更多的是3%)及附加,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年利息=3700*6.5%=240.5万元
增值税=240.5/(1+3%)*3%=7万元
附加税=7*12%=0.84万元
个人所是税=240.5/(1+3%)*20%=46.7万元
共计应缴纳税金=7+0.84+46.7=54.54万元
税后利息收入=240.5-54.54=185.96万元
出资不同,税后收入差距竟高达41.66万元!
试想在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六税两费”、增值税优惠新政以后,拿到手的钱还会少吗?
未认缴制下,企业合理开支如何筹划?
举个例子: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19年1月1日投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为甲、乙股东各10万元,合计首次出资额20万元。
A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后续全部出资。
2020年1月1日前,如果甲、乙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80万元出资义务,则A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中有何影响?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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