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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以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吗:我们公司这个行业客户根本不需要增值税票,怎样将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8-12 10:47:13 来源:青岛名仁 会计

    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我们公司这个行业客户根本不需要增票的,普票都很少要的,去年只开了十几万票,可上任会计报了一百多万的销售额,他的原因是老总要求他做盈利,现国税把我们税率从6个点调到17个点了,我们不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但是现在不申请的话也是17个点,而且没得抵扣,我们如果不去申请,接下来几个月少报点税,能不能再转回小规模来呢,我们公司财务制度很不健全,会计没做帐,只是每月报了一下税,去年的年报和今年的季报都没报的,我应该要怎么做?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非有些特殊情况,受到处罚和重新核定

    原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缴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缴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缴税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财务处理按下列分录进行:

    (1)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借:库存商品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2) 留抵税额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怎样将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如下: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另外,对已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停止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转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处罚。

    根据沪国税征〔2005〕2号文的规定,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被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失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3、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4、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商贸零售企业,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或终止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贵单位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可以按照文件第三十三条“在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RD003),在表中简要写明取消理由,签署意见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RD004),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同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缴销税控两卡,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进行办理。

    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在书中有看到: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条件下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一经转换就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可以,余下的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如何作帐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提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2.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3.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6.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7.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8.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2021一般纳税人怎么变更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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