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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发[1999]9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3:26 来源:青岛名仁 会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办发[1999]98号       1999-09-28

簿提示——依据青政发[2011]31号 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我市防洪工程体系的修建维护和管理,我市于1997年以青政办发[1997]39号文转发了《山东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决定在我市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修建维护管理费)。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该费的依法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建维护管理费是依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征收的。最近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上又作了明确规定。修建维护管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主要用于提高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征收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除涝和抗灾能力,改变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对这项工作要予以足够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地区的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保证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及时、到位。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密集,海岸线长,防洪、排水、防风暴潮任务重。因此,按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缴纳修建维护管理费。青岛市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对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对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三)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四、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代征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按其实际上缴金额提取5%返还工商、税务部门。各市、区征收的修建维护管理费总额的20%上缴青岛市财政部门。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全面足额征收,不得擅自缓、减、免和变更征收范围。

五、各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协助和支持工商、税务部门的工作,保证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开展。各有关缴费义务人要依法缴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或拒缴。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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