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

时间:2019-12-18 10:40       来源: 未知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了修改。

3月21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从优化准入服务、清理证明事项、推广业务网上办理等方面优化代理记账审批服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让这2部部门规章部分规定与修改后的会计法保持一致。

“《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共修改10条,新增2条,主要是大力简化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压缩了法定审批时限,优化代理记账审批服务体验;同时删除了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该负责人说。

根据《决定》,代理记账有关人员从业条件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业不再设置硬性门槛条件,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即可,并由代理记账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业能力自主评价认定。二是拓宽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可担任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围绕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和审批,《决定》还规定了以下便民举措:一是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即可;二是大力压缩代理记账审批时限,在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将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目前,财政部已完成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的相应升级,实现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和审批全部网上办理。”该负责人表示。

在代理记账资格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决定》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由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有关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并根据有关企业因违法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等开展重点检查。三是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决定》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共修改4条,删除1条,主要是删除了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以及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吊销会计证的规定。

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以书面承诺方式为主和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措施、充实监管力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持续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重点检查对象的专项监管,并对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公众举报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及时查处。

此外,财政部要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大力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执业环境。

(经济日报 记者:董碧娟 责编:胡达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