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持有份额,产生的税款由

时间:2020-01-07 00:00       来源: 未知
【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B青岛注册公司,该环节产生的税款能否由合伙企业承担?  【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B,应由合伙人A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B为扣缴义务人,不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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