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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增值税调整对房地产行业有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19-04-23 10:45:18 来源:青岛名仁 会计

一、此次税率调整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李克强总理相关答问,中国政府拟从2019年4月1日起,对我国增值税税率将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3.原适用6%税率的行业,由于进项抵扣税率的降低,造成的税负上升将通过加计抵扣的方式进行解决(具体方式尚待明确)。

4.即原适用16%和10%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此次调整后,将很可能不再保留16%和10%和税率,此次调整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也相应调整为9%。

 

二、税率调整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一)对房地产销售的影响

此次税率调整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对于购买客户可抵扣的进项税由原来的10%降低为9%,对购买商业的客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由于降幅较低,且是全国各行业均同步降低。而我国目前房地产销售均是按含税价定价,并未将税款单列,总体来说,对销售的影响较小。

 

(二)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1.对老项目税负的影响

此次税率调整,只是房地产适用的税率10%调整为9%,对老项目适用的简易征收率5%并未进行调整,包括项目预缴时的预征率也暂未进行调整。因此,此次税率调整对房地产老项目的增值税税负不产生影响。

2.对新项目税负的影响

(1)对销项税额的影响

对房地产新项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交房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交房的,销项税额将按9%进行计算,相对于原适用10%的税率来看,销项税将降低1个百分点。

(2)对进项税额的影响

A、对于房地产新项目,2019年4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由于建筑业调低税率,其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调低,由原10%降低为9%(如施工单独属于甲供材等模式下适用3%的简易征收,则不影响。

B、对于项目4月1日后采购的各类材料物资,其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将调低,由原来的16%降低为13%。

C、同时新项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所采购的苗木等农产品,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由原10%降低为9%。

总体来说,房地产项目的主要工程、采购成本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将降低1-3个百分点(服务类6%的进项不变,但其占比较小)。

(3)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A、综上对房地产项目销售和进项的分析,房地产项目销项将下降1个百分点,进项将下降1-3个百分点,但由于销项税额通常会大于进项税额,因此总体来说,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税负将会降低,降低的幅度接近于项目毛利的1%。但如项目大量采用甲供材料,由于材料进项将降低3个月百分点,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税负甚至有可能会上升。

B、对于前期已完成大量施工的项目,已取得的10%工程款发票和16%的材料发票,均可以正常的抵扣。此类项目如在4月1日后交房,在4月1日之后产生纳税义务,其销项税率按9%计算,则此类项目增值税负的下降幅度将更明显(从目前的政策可以按此理解,后期等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相关执行细则)。

 

三、建议的应对措施

 

(一)房地产销售交付

基于上述税率的变化,和目前的政策分析,为有效降低税率,近期房地产公司的相应房地产新项目交付,建议在4月1日以后进行,以可享受降低税率带来的税负的下降收益。

 

(二)施工采购业务合同的签订

由于税率的下降,在近期签订施工合同时,为确保可抵扣进项税额下降后,总体支付的款项也同步下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1.尽量采用不含税价的模式进行签订,增值税单独进行约定,即签订不含税价合同,同时约定增值税的税率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2.如采用含税价模式签订,其在做合同金额报价时,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进行测算,即工程按9%、材料采购按13%进行。同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降低增值税税率,按调整后的税率相应调整合同总价。

 

(三)已发生的业务的衔接

1.已签订合同的修订

基于税率的调整,对尚未发生的业务,供应方已无法按之前合同签订时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前期已签订的合同,如约定的是含税价,建议对尚未执行的业务与对方进行协商,调整相应的合同总价或计价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工程类合同,对于后期尚未执行的业务,需明确后期结算时,其税率按调整后9%的税率进行。

2.已发生业务发票的取得

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尚未取得发票的,由于此次税率的调低,建议房地产企业在4月1日前要求供应方按现行的税率将发票全部开具,以确保能按之前的高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虽然目前政策并未限制4月1日后,对之前已发生业务不能再按之前的税率开具发票,但4月1日后再按之前税率开具,在程序及供应方是否有滞纳金方面均会存在障碍。因此,建议对已发生业务要求供应商在4月1日前全部开具发票,尤其是按含税价签订的合同。

3.已取得发票的认证

对于4月30日前已取得的发票,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已取得的专用发票无需在3月30日前进行认证,按上述360日的期限进行认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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