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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社保补贴Service Contact

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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