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发了文章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建议。在业务讨论中,有不少同学认为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不恰当,应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因此,有同学提出一种思路:
1、平时形成进项税额时
假设某公司支付109万元价税合计金额,购进一项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9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0.9
贷:银行存款109
2、月底应交增值税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假设该公司当月销项税额9.6万元,进项税额9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当月应交增值税0.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6
3、计算当月可以实际加计抵减增值税金额。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当月应交增值税0.6,可以抵减总额0.9,实际加计抵减金额0.6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0.6
月底,增值税加计抵减余额0.3万元,就是计提后尚未实际抵减的金额。
这种处理方法与我昨天介绍处理方法都能核算清楚增值税加计抵减计提、实际抵减以及未抵减余额,有利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这种方法显得简洁,容易理解,具有不俗的核算优点。
但是,这种方法可能会带来一些后果我们应该考虑,比如对于预算管理,有的企业对于预算与业绩考核会考核费用率、毛利率等等,这个政策运用会扰乱一贯预算管理思路。再如,在数据提取方面,直接冲减相关成本,会形成采购价格对比,市场价格数据分析的扰乱。
如果就会计谈会计,上述处理方法问题不大,但是就会计信息可比性原则、经营决策数据支持、业绩评价等,这样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核算,现在争议比较大的有两点:
1、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在会计上确认,实质上代表可以获得少交增值税的利益流入,属于会计上的资产,有同学提出会计谨慎性原则,确认为资产,今后得不到抵减的风险,可能会导致不符合资产定义。
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确认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政策本身是设计给进项少,销项多的企业,这种企业能获得实质抵减的可能性很大,甚至基本确定可以获得抵减。会计上资产讲的是“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当然,极端个别情况个别讨论。
2、对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损益计入“其他收益”有意见。这是基于政府补助而确认的损益。因为政府补助概念强调“直接”从政府获得资产,这一税收政策并非“直接获得”。
但是,政府补助概念限制问题,事实上之前已经被突破,比如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2017第278页,2018年346页都提到部分减免税款按政府补助处理,相关损益计入“其他收益”。
不管是不是政府补助,涉及损益确认除了上述有同学建议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之外,计入什么科目合适?
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恰当的,营业外收入,正常经营之外,这样的损益不计入营业利润,对于企业上市要求经常性损益计量指标等不公平,因为这样的业务确确实实是“正常经营范围”,计入“其他收益”进而计入“营业利润”是合适的。
综上所述,我原则上坚持我上次发的文章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建议。有个别同学在我这篇文章观点上做了一个改进建议,不用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专栏,直接冲减“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个人觉得这个观点可取,核算会简洁一些,减少增值税专栏设置,也符合业务本质。
由于这一税收政策影响面广,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处理规范,利于会计行业能坚持相同核算口径,便于A做的账B也能快速明白,有利于审计,数据横向对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