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代办注册公司的中介机构打出了低价或者0元注册公司人网络广告,挺诱人吧,确实不用钱就能开公司?其实本质并不是这回事,所谓的0元注册公司,事实上是公司股东或投资者在开公司时采用认缴出资额公司注册资本的形式来创立一家公司。
众周所知,很早以前前的那时候设立公司,都需要实缴公司注册资本,也就是说注册资金多少钱,在设立公司时要注资到位,必须验资后才能拿到工商营业执照。之后,国家为了活跃经济发展,在2013年的时候对公司法进行了改动,撤销了普通企业的法定性最低标准注册资金、公司股东的注资期限、初次注资中货币注资的占比及其验资报告等限定,这样公司股东或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假如选用认缴的注册资金的,可以先不用注资到位,而在认缴的年限内出资到位就可以。
比如,注册资金100万元,认缴出资额期限是20年,这样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出资0元,一百万元注册资金只要在20年内注资完毕就可以。可是,许多投资者对资本认缴出资额制度存有很深的误解,根本不了解注册资金认缴制度的真实法律意义,对认缴注册资金的经营风险根本没有概念。
认缴出资额注册资金不等于不缴,仅仅附时限的缴纳,注册资金未真实缴付的部分,该部分即是公司股东对企业的负债,该负债只不过暂时性的,之后公司股东要在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清偿给公司。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负有负债没法清偿的,公司股东要在认缴出资额的注册资金范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说简洁明了一点就是,假如企业对外欠了钱还不上了,而公司股东又欠了企业的注册资金还没有注资到位,公司股东需要在欠帐范围内偿还企业的债务。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类似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许某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在花某美企业任教练员一职,因拖欠原告2017年4月薪资,花某美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6月10日前派发完毕,但花某美公司没有执行承诺,故应担负民事责任。现花某美企业已停止经营,无法联系,做为公司股东的王某、陈某也应依规担负相关责任。花某美公司、王某、陈某均没有提交申请答辩意见。
对此,原告许某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花某美公司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工资合2743元;判令王某、陈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畴内,对前述请求花某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生主张花某美公司拖欠工资,提供了加盖有花某美公司公章的欠条为据,花某美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梁某生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花某美公司应按约定履行民事义务,向梁某生支付2017年4月的工资2743元。
关于王某、陈某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花某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王某、陈某是该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1万元、49万元,出资时间2036年12月31日,目前工商登记信息记载,注册资本为0元,现花某美公司已没有在注册地址经营。花某美公司已停止经营,王某、陈某作为股东未能举证其出资情况,梁某生要求王某、陈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花某美公司向原告梁某生支付2017年4月的工资2743元;被告王某在51万元的范围内、被告陈某在49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说案:这个案例中就是0元注册的公司,现在你可能知道0元注册公司是什么意思了吧,并不是不用钱注册,是注册资本暂时的不用出资到位。但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对外负债后,如果不能及时清偿的,则股东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像本案中,王某在51万元的范围内、被告陈某在49万元的范围内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所以,投资人在成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时,虽然暂时不用出资到位,但仍然要根据自己的财产能力来设置合理的、可以承受的注册资本,因为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经营风险,如果设置的认缴注册资本超出自身财产实力的,一旦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自己将无力承担而陷入债务危机,遗憾的是很多投资人不知道其中的法律风险。